中国关工委教育中心生涯教育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管理办法(暂行)
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教育中心生涯教育专业委员会委员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教育中心生涯教育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为满足广大生涯教育相关领域工作者及单位加入专委会的要求,加强对专委会委员的管理和服务,依据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教育中心管理条例和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委会委员采取单位委员和个人委员制。 第三条 单位委员和个人委员统一注册登记,发放专委会委员聘(证)书,并对委员实行分类管理、提供服务。 第二章 单位委员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中小学校、高等院校(包括职业院校)、教育类社会团体、人力资源类社会团体、教育科研机构、教育类社会团体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各行业代表型企业单位,均可以申请成为专委会的单位委员。 第五条 单位委员加入程序: 1.填写《中国关工委教育中心生涯教育专业委员会单位委员申请表》,提供申请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证件复印件,申请单位详细介绍材料; 2.经专委会办公室审核后上报关工委教育中心; 3.中国关工委教育中心审核后颁发《中国关工委教育中心生涯教育专业委员会单位委员聘(证)书》。 第六条 专委会与单位委员的关系是业务指导关系,专委会通过以下方式对单位委员进行业务指导和提供服务: 1.编发简报,沟通信息,加强与委员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协作; 2.组织工作经验交流会或学术研讨会; 3.参加单位委员举办的生涯教育有关的重要活动; 4.评选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等; 5.提供单位委员交流平台,协助单位委员举办活动; 6.帮助单位委员争取政府购买服务和参与社会服务项目; 7.反映单位委员的意见、要求、呼声和困难等; 8.利用专委会宣传信息平台,为单位委员传播学术成果。 第七条 单位委员通过以下途径接受专委会的业务指导: 1.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2.参加专委会举办的工作会议或经验交流会; 3.参加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完成专委会交办的相关任务。 第八条 单位委员退出应书面通知专委会并交回《中国关工委教育中心生涯教育专业委员会单位委员聘(证)书》;单位委员无故2年不参加专委会组织的任何活动,视为自动退出专委会。 第三章 个人委员 第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青少年生涯教育有关的专家、学者、教育工作者、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者,均可以申请成为个人委员。 第十条 个人专家委员加入程序: 1.填写《中国关工委教育中心生涯教育专业委员会个人委员申请表》; 2.经专委会办公室审核后上报关工委教育中心; 3.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教育中心审核后颁发《中国关工委教育中心生涯教育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聘(证)书》。 第十一条 个人委员退出应书面通知专委会并交回《中国关工委教育中心生涯教育专业委员会委员聘(证)书》,个人委员未经同意1年内不参加专委会组织的任何活动,视为自动退出专委会。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1.优先参加专委会组织的活动; 2.获得专委会服务的优先权; 3.对专委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4.加入专委会自愿,退出专委会自由。 第十三条 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专委会决议,积极参与专委会的各项教学、科研等事务; 3.维护专委合法权益; 4.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参与学术交流活动; 5.积极向专委会提交学术论文,提供有关学术资料。 第十四条 单位委员和个人委员如有严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利用专委会委员身份牟取非法私利、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专委会及其管理单位商标商号从事商业行为及《中国关工委教育中心生涯教育专业委员会委员管理办法》的行为,一经发现即刻除名。 第十五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1.单位委员在2年内/个人委员在1年内,不参加专委会任何活动; 2.不再符合专委会委员条件; 3.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委员退出专委会应书面通知专委会并交回委员聘(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中国关工委教育中心生涯教育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